时间:2024-07-23 11:29
一、劳动法怀孕期间规定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孕产妇的权益保护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除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或孕妇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之外,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主动解除与孕妇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哺乳期、不满一岁婴儿的母亲从事国家规定中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禁止从事的其他类型工作;另外,不得安排她们进行加班或参与夜班作业等劳动形式。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即使女员工在孕期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雇主仍需将其继续延长至产后一年内才能够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例外情况仅限于该女员工本人亲自提出解约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就需要按照规定对女性员工做出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劳动法怀孕期间辞退员工补偿多少
敬告各位,有关怀孕职工遭解雇之补偿法规标准如下:
将强制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补尝。
再则,经济补偿需依据劳动者在本企业内的服务年限而定,具体而言,凡服务满一整年者,将以该员工每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础,额外给予一次性补偿;
若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者,将视为已服务一整年;
反之,若服务期不足六个月,企业将仅向员工支付其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员工因受法律特许情况影响而遭公司解聘,则公司对此类情况无需作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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